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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10 下列關於和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後,若當事人兩造皆不願維持,得合意解除該契約
  • B 和解契約若以無因性債務拘束替代原有法律關係,乃具有認定效力
  • C 和解契約乃互相讓步,一方須拋棄權利,乃屬於有償單務契約
  • D 和解契約乃創設形成一新法律關係,故具有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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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法律關係是完全建立在兩造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合致』之上,那麼當這兩股意志『同時決定撤回』時,法律是否有理由強迫這份已經沒人想要的協議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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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契約法核心!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契約本質的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契約自由原則的延伸,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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