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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一 題

一、甲所有之建築物 Y,由乙行政機關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且於 109 年 6月 18 日以 A 函公告之,甲不服遂針對 A 函提起訴願,主張乙之決議並未依法踐行相關程序,請求撤銷該決議。惟乙行政機關於前項訴願程序尚未終結時,另於 109 年 12 月 10 日就同一事實,補正相關程序後,復公告 B 函,其內容略以「主旨:有關本市登錄 Y 為歷史建築之公告,敬請台端協助更正內容公告,請查照。說明:……」。甲亦不服 B 函,欲提起行政救濟。試問,A 函與 B 函之法律性質各為何?甲與法院究應依 A 函或 B 函提起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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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之定性及救濟客體之擇定。解題時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確立A函為行政處分;接著透過「實質內容是否重新審查或補正」區辨B函究屬「重複處分」、「誤寫誤算之更正(行程法§101)」抑或「第二次裁決」。認定B函為第二次裁決後,即可依行政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性,推導出應以最終規制狀態之B函作為救濟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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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函與B函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行政處分或第二次裁決)?行政機關於訴願中補正程序並另為函文公告,人民與法院應以何者為行政爭訟之對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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