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三 題
三、甲因病開刀後未痊癒,反致器官受損,甲認為係因開刀時,使用含有某成分之藥物所導致,遂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給付 150 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所屬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本件非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之情形,不符合藥害救濟之給付要件。甲不服,對衛生福利部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衛生福利部應依甲藥害救濟之申請,作成核准藥害救濟給付 150 萬元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則略以「藥害救濟制度性質上為一種社會補償,其所著重者,乃對於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受害者損害之填補,而非在追究醫療責任」。試問,甲可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並請詳述何謂行政法院所稱之「社會補償」?(25 分)
【參考法條】
藥害救濟法第 4 條第 1 項「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害救濟法第 4 條第 1 項「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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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見「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准給付之行政處分」,應立即聯想到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課予義務訴訟」。其次,「社會補償」為國家責任體系之一環,答題時應點出其建立於「社會國原則」與「社會連帶/風險分擔」之上,強調其非過失責任的追究,而是對特殊犧牲或無辜受害者的結果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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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請求衛生福利部作成特定金額給付之行政處分,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又行政法院判決所指之「社會補償」概念為何? 【解析】 壹、甲應提起「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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