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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三 題

三、市民甲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某項由社會主管機關職掌之家戶補助,因甲之家戶人口狀況複雜,經多次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補送件後始完成全部之申請程序。該社會主管機關採分次審查與核發補助款之方式時,對於最後 2 次之補件申請內容,均未給予甲說明之機會,結果有 1 項甲期待可獲得之細項被少算,另 1 個細項則有溢發情形,甲對於被少算部分不服,卻誤向戶政機關提出異議,戶政機關未經詳查,即作成事後該社會主管機關亦應作成之相同內容處分。試問:該社會主管機關未給予甲說明機會之瑕疵,其法律效果為何?就溢發之款項,該社會主管機關如何要回?本件戶政機關作成之處分,其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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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程序瑕疵之認定、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追繳,以及缺乏事務管轄權之處分效力。考生應先釐清「部分否准申請」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其次運用同法第117條與第127條第3項說明溢領款項之追還路徑;最後依同法第111條第6款判斷戶政機關越權處分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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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否准申請之處分是否須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溢發補助款之追回程序為何?無事務管轄權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社會主管機關未給予甲說明機會,並無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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