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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二 題

二、某甲未申請許可,即於自己業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之所有土地建造房屋,經鄰人檢舉後,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稱將於三日後到現場進行調查,請甲配合云云,甲不服,試問主管機關可否以強制進入私有土地進行調查?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人民不服行政調查行為時,如何提起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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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調查」的法律性質、界線與救濟。作答時應先依「法律保留原則」區別任意性調查與強制性調查,判斷機關有無強制進入的權限;其次,檢驗強制執行的前提要件(公法上義務之存在);最後,將調查行為定性(程序行為、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並依其性質分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或《行政訴訟法》的訴訟類型進行救濟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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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調查之界線與法律保留原則、強制執行之要件,以及對程序行為或事實行為之行政爭訟途徑。 【解析】 壹、主管機關可否強制進入私有土地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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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調查與權利救濟
💡 行政調查須有法律授權始具強制力,程序行為不服應隨實體決定救濟。

🔗 行政調查不服之救濟判定流程

  1. 1 調查通知 — 程序行為,依行程法§174隨同實體決定救濟。
  2. 2 實施調查 — 事實行為,依行訴法§8提一般給付訴訟。
  3. 3 拒絕裁罰 — 行政處分,依訴願法及行訴法§4提撤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程序行為」與「實體處分」在爭訟法上的差別。
🧠 記憶技巧:調查無名不強制,程序不服隨實體,事實侵害提給付。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程序法即賦予機關強制調查權,忽視法律保留原則與行政執行法之執行前提(須負有公法義務)。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執行之行為義務 釋字第5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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