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四 題
四、甲公司獲得乙政府某區段徵收委託開發案之標案,並簽訂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後乙以甲於投標文件中,部分事項有與事實不符之記載,乃依政府採購法及系爭契約之規定,以函文通知甲終止系爭契約。甲認為系爭契約屬行政契約,且並無乙所指得終止契約之事由,乙所為終止契約於法無據。試問,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係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針對乙終止契約於法無據之主張,甲則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行政訴訟類型,是否適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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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之定性及確認訴訟之適用要件。首先,依釋字第533號等實務見解,運用「契約標的說」與「契約目的說」,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區段徵收」委託開發案定性。其次,針對終止契約爭議,釐清契約「成立/不成立」與「存在/不存在」之區別,並檢驗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判斷訴訟類型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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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區段徵收委託開發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當事人爭執行政契約終止之合法性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是否適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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