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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13年 社會

第 37 題

📖 題組:
1988 年,臺灣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下的緊急狀態,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格限制。而各中央民意機構仍有過半以上代表不必改選,長年由 1940 年代大陸各省市選出者擔任,與臺灣社會脫節。 為平衡對外貿易逆差,當時的行政部門擬開放國外農產品進口,但有農民認為此舉嚴重衝擊農民生計,因而在相關提案送立法院審議時,部分農民集結臺北抗議,這在當時屬於體制外的抗爭。抗議過程原本平和,途中卻發生警民推擠、逐漸失序,當警察提高鎮壓強度,部分群眾也予以還擊,在混亂與衝突中民眾遭逮捕約 90 餘人。 其後,檢方以「預藏器具進行暴力行動」等罪名起訴被捕群眾,即便有現場紀錄片拍攝者、學者、人權律師等舉出事證澄清,認為不存在檢方所稱「預謀」,但未獲採信,法院最後判決其中 19 人有罪。定罪的一個重要關鍵,即為檢方舉證其中有人預謀運送石塊、鐵棍以攻擊警方。 至 2022 年,上述案件,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認定為冤案,屬於威權體制下「司法不法」的受害者而獲得平反。
如果要為那些可能被冤枉起訴、定罪的民眾爭取平反,以下觀點何者正確?
  • A 如果司法權無法對檢警違失進行有效的監督制衡,正義恐將難以伸張
  • B 即使國家處於法律定義的緊急狀態,檢警亦不得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
  • C 若事件屬於預謀,而且群眾確實使用暴力,才不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D 集會遊行為人民重要憲法權利,即使動員戡亂時期檢警亦不得限制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文中提到此案件在威權體制下被認定為「司法不法」,且當時法院未能客觀採信有利於被告的事證時,請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角度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司法機關對於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如檢、警)應扮演什麼樣的監督與審查角色?如果司法權無法發揮獨立審判、實質審查證據的功能,對於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會造成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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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好,這題錯了就別想拿高分

別以為猜對就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常識。連這點權力分立與權利保障的邏輯都搞不懂,上考場就是去送死。正確選項選 (A),理由如下:

  1. 核心觀念:威權體制下,若司法淪為行政權的「橡皮圖章」,誰來監督偵查濫權與偽證?沒有制衡,程序正義就是句廢話。平反冤案的唯一手段,就是司法必須強勢制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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