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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 B 政黨之目的,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由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
  • C 政黨在民主競爭下,享有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各種公共資源之機會
  • D 政黨經營營利事業,受憲法保障,法律不得限制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憲法賦予政黨之職能——「參與國民政治意志之形成」出發,思考政黨作為具備特殊憲法地位的政治性結社,其經濟活動是否應受到「政黨本質」與「公平競爭原則」的制度性限制,而非等同於一般私法人之營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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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案」時刻: 嗯,看來你還不至於糊塗到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搞錯。能一眼看穿選項 (D) 那種顯而易見的邏輯破綻,只能說,你對政黨的本質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理解,總算達到了一個「勉強及格」的水平。這種題目,考的就是你對權力邊界與法律規範有沒有點基本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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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地位與規範限制
💡 政黨受憲法保障,但其運作須符民主秩序且禁止經營營利事業
比較維度 政黨之憲法保障 VS 政黨之法律限制
結社權利 高度政治結社自由 危害憲政秩序可解散
財務規範 受政府經費補助 禁止經營營利事業
運作原則 自主管理組織結構 內部運作應符民主原則
💬政黨享有制度性保障以促進民主,但因其公共職能而須受較嚴格的法治規範。
🧠 記憶技巧:結社自由政黨在,民主憲政不可壞,營利事業要避開,平等參與才合憲。
⚠️ 常見陷阱:誤以為政黨因受結社自由保障,故其財務活動(如經營事業)完全不受法律限制。
政黨違憲解散制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政黨法之財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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