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 題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如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該被推薦之人須為該政黨之黨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承上題,如有某政黨基於為國舉才之目的認此一規定過於狹隘屬違憲而欲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政黨本身」於我國現制乃居於「準國家機關」之地位,因之可以「機關」名義聲請該法條違憲
  • B 該政黨已取得黨籍立法委員之連署,人數逾現有立法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即可以政黨名義聲請釋憲
  • C 本法於立法院修法時因「程序委員會」拒絕將此一修法議案排入立法院院會議程,即屬「修法未果」,該政黨因此即可以政黨名義聲請釋憲
  • D 本案該政黨於其提名非屬其黨籍之候選人而被主管機關拒絕登記後提起訴訟,得在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組織認為法律違憲時,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他們應該『直接』跳過所有流程要求憲法法庭判斷,還是應該先帶著具體的爭議案件,走完法院的救濟流程,直到拿到最後一份判決書為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辨識出政黨在憲法訴訟中的法地位與程序要件,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的核心架構已有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政黨在我國法制下屬於「法人(法律主體)」,當其基本權利(如參與政治之權利)受法律侵害時,應適用人民聲請憲法裁判之規定。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必須在「窮盡審級救濟」並取得「不利最終確定判決」後,方能聲請規範憲法審查。選項 (D) 正確描述了此一「窮盡救濟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