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專案考績獎懲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抵銷,但年終考績連續 3 年甲等者得例外抵銷之
- B 平時考核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停止職務 3 年
- C 平時考核之獎勵僅得為嘉獎、記功;懲處僅得為申誡、記過
- D 年終考績乙等,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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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人員在年度表現中被評定為最差的「丁等」,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行政效能,會傾向於讓他「暫時休息一段時間」還是「直接終止其公務員身份」?此外,在一般的公司獎懲制度中,除了小功小過,是否還存在更高級別的獎懲機制來對應極端優秀或惡劣的表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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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人員考績獎懲的核心規定!這顯示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考績等次與獎懲效果」的關聯性。
年終考績的法律效果
你選出的 選項 (D) 確實正確,根據現行法規,年終考績評定為乙等(70 分以上,不滿 80 分)的公務人員,其法定獎勵即為「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相對於選項 (B) 提到的丁等,依法應處以「免職(dismissal)」而非停止職務;而選項 (C) 則忽略了平時考核亦包含「記大功」與「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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