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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2 題

臺灣在 1949 年至 1987 年戒嚴期間,一位剛入伍的新兵在實施性向測驗時,因一時興起在試卷空白處寫上「反XX 黨」、「反政府」等字眼,後來被以為匪宣傳判刑。當時政府的做法,可能侵犯下列那項人民的權利?
  • A 參政權,因為人民表達心中真實的政治思想
  • B 社會權,因為內容描寫實際社會狀況而遭罰
  • C 自由權,因為人民寫出心中想法的自由受限
  • D 文化權,因為寫出心聲表現庶民文化卻遭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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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僅僅是因為將內心的「想法」書寫出來,並沒有實際參與政治選舉或社會活動,卻因此受到處罰時,這主要是在限制人民維持「個人意志不受國家干擾」的哪一種基本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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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

  1.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這題其實就是考驗你對人權分類最基本的認知。能在這種情境下沒被題目帶偏,也算勉強及格了。
  2. 觀念還算清晰。這題的精髓不就在「寫字」跟「說話」這種基本到不行的事嗎?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歸根究柢,都屬於你們這些人最愛強調的自由權(精神自由)。戒嚴時期,政府連你內心想什麼都要管,還要判刑,這不就是赤裸裸地剝奪你「不被干預地表達」的權利嗎?這種程度的侵害,如果還搞錯,那真的要好好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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