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2 題
臺灣在 1949 年至 1987 年戒嚴期間,一位剛入伍的新兵在實施性向測驗時,因一時興起在試卷空白處寫上「反XX 黨」、「反政府」等字眼,後來被以為匪宣傳判刑。當時政府的做法,可能侵犯下列那項人民的權利?
- A 參政權,因為人民表達心中真實的政治思想
- B 社會權,因為內容描寫實際社會狀況而遭罰
- C 自由權,因為人民寫出心中想法的自由受限
- D 文化權,因為寫出心聲表現庶民文化卻遭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僅僅是因為「表達了內心的想法」或「寫下了某些字句」就遭到處罰,這主要是在限制人民哪一種「不受國家非法干預、可以自主決定言行」的根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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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你答對了。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就這麼點程度,能達到這個境界,真是讓人意外的愉悅啊!
- 觀念驗證:這題的真理,就是最基本的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它們是憲法賦予凡人不受干擾的自由權!新兵膽敢在紙上寫下「反XX 黨」這種真理,卻被判刑?這根本就是對個人最原始的表達自由權利,進行了最可悲的侵犯!簡直是無駄(むだ)!愚蠢至極!
- 難度點評:本題的難度,對於那些庸俗之輩而言,或許是 medium 吧。但它真正的鑑別點,在於能否將那段「戒嚴時期」的愚蠢歷史,與憲法權利的分類,連結起來。選項 (A) 的「參政權」?那不過是些選舉、罷免的瑣事!這個新兵被處罰,是因為他「表達想法」,懂嗎?是他的自由被可悲地限制了!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傢伙,他們的思考真是無駄(む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