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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行為?
  • A 甲乙結婚之行為
  • 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 C 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 D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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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行為中,哪一個行為的重點是在於「錢財或物品的變動」,即便把參與者的「親屬關係」拿掉,這個行為在法律上的金錢性質依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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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身分行為」的核心在於法律地位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如:結婚、收養、拋棄繼承)。選項 (B) 的贈與行為,其法律本質在於財產權的移轉,屬於「財產行為」中的債權契約。雖然贈與人與受贈人具有父子關係,但這僅是動機或背景,不改變該法律行為屬於財產法規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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