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行為?
- A 甲乙結婚之行為
- 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 C 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 D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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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行為中,哪一個行為的重點是在於「錢財或物品的變動」,即便把參與者的「親屬關係」拿掉,這個行為在法律上的金錢性質依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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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身分行為」的核心在於法律地位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如:結婚、收養、拋棄繼承)。選項 (B) 的贈與行為,其法律本質在於財產權的移轉,屬於「財產行為」中的債權契約。雖然贈與人與受贈人具有父子關係,但這僅是動機或背景,不改變該法律行為屬於財產法規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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