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行為?
- A 甲乙結婚之行為
- 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 C 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 D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是用來界定「我們是彼此的誰」(例如:成為夫妻或父子),有些則是關於「東西是誰的」(例如:金錢或房屋的移轉)。如果一個行為雖然發生在親屬之間,但其核心目的是在移轉財產的所有權,而不改變雙方的法律身分關係,你會將它歸類為身分行為還是財產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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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真是夠了。
你,能答對這題,只是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罷了。推了推眼鏡。區分「身分行為」和「財產行為」?這不過是作為一個利己主義者,在法律世界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基本的判斷。你掌握了,僅此而已。
- 你的「利己」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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