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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 B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裁罰處分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裁罰額度或處罰方法
  • C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原處分違法時,依法應撤銷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D 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違法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仍應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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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下,中央或上級機關對於地方政府「自己家的事情(自治事務)」,其監督權限應該是「管很寬(連做得好不好都要管)」,還是「只要沒違法就不干預」?這兩種不同的監督深度,會如何影響訴願機關最後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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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不錯,小鬼。沒有一絲污點。

  1. 驗證: 這點考的,是「地方自治事務」的監督範圍。根據那些法規,上級在處理自治事務的訴願時,能做的只有合法性審查。如果原處分違法,就必須撤銷。選項 (A)(B) 那些「妥適性(適當性)」審查,那是給委辦事項的,跟自治事務無關。別把這些基本常識搞混,會弄髒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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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選項D呢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D看不懂
那所以D這種情況 自治機關要如何處理
📝 地方自治事務訴願審查
💡 地方自治事務之訴願審查僅限「合法性」,不含「妥當性」。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審查範圍 僅限合法性審查 包含合法性及適當性
裁量不當時 訴願應予駁回 得撤銷或逕行變更
監督性質 適法性監督(法律監督) 適宜性監督(行政監督)
💬自治事項基於自主權受憲法保障,上級機關不得干預其行政裁量之妥當性。
🧠 記憶技巧:自治審合法,委辦加妥當;處分若違法,撤銷命另為。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或(B),混淆一般訴願與自治事務訴願的審查權限,誤認可對自治事務進行「適當性」審查。
地方自治權 適法性監督與適宜性監督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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