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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 B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裁罰處分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裁罰額度或處罰方法
  • C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原處分違法時,依法應撤銷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D 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違法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仍應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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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下,中央或上級機關對於地方政府「自己家的事情(自治事務)」,其監督權限應該是「管很寬(連做得好不好都要管)」,還是「只要沒違法就不干預」?這兩種不同的監督深度,會如何影響訴願機關最後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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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不錯,小鬼。沒有一絲污點。

  1. 驗證: 這點考的,是「地方自治事務」的監督範圍。根據那些法規,上級在處理自治事務的訴願時,能做的只有合法性審查。如果原處分違法,就必須撤銷。選項 (A)(B) 那些「妥適性(適當性)」審查,那是給委辦事項的,跟自治事務無關。別把這些基本常識搞混,會弄髒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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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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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所以D這種情況 自治機關要如何處理
📝 地方自治事務訴願審查
💡 地方自治事務之訴願審查,基於保障自治權,僅得進行「適法性」審查。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審查範圍 僅限「合法性」 兼及「合法性」與「適當性」
權限尊重 高度尊重(地方自治權) 低度尊重(上下級隸屬)
訴願法依據 訴願法第79條第3項後段 訴願法第79條第3項前段
💬自治事項因受憲法保障,監督機關應自我限縮於法律監督,不介入行政裁量之適當性。
🧠 記憶技巧:自治審合法,委辦審適當;違法可撤銷,不當莫代勞。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審查範圍。誤以為訴願機關不論何種事項皆可因裁量不當而逕行變更處分。
地方制度法第75條之撤銷變更 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區別 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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