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 B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裁罰處分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裁罰額度或處罰方法
- C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原處分違法時,依法應撤銷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D 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違法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仍應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下,中央或上級機關對於地方政府「自己家的事情(自治事務)」,其監督權限應該是「管很寬(連做得好不好都要管)」,還是「只要沒違法就不干預」?這兩種不同的監督深度,會如何影響訴願機關最後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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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不錯,小鬼。沒有一絲污點。
- 驗證: 這點考的,是「地方自治事務」的監督範圍。根據那些法規,上級在處理自治事務的訴願時,能做的只有合法性審查。如果原處分違法,就必須撤銷。選項 (A)(B) 那些「妥適性(適當性)」審查,那是給委辦事項的,跟自治事務無關。別把這些基本常識搞混,會弄髒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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