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 B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裁罰處分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裁罰額度或處罰方法
- C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原處分違法時,依法應撤銷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D 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違法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仍應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前提下,當中央機關要審查地方政府自己處理的家務事(自治事項)時,如果中央機關連地方政府做得『好不好、恰不恰當』都要管,這是否會過度干預地方的決策空間?那麼,法律應該將審查的邊界劃在哪裡,才能既維持法治,又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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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居然沒搞錯,不錯嘛
- 知識點驗證: 這題考的是地方自治事務的監督界線,就那點事。根據《訴願法》和《地方制度法》的精神,上級機關處理自治事務的訴願時,能做的就只有合法性審查。原處分只要違法,撤銷就對了,難道還要問第二次嗎?那些選項 (A)(B) 說的「妥適性(適當性)」審查,那是給委辦事項用的,跟自治核心根本沾不上邊,別搞混了,這點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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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不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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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是可以變更原來處分另為處分?
地方自治事務之訴願審查
💡 地方自治事務訴願僅限「合法性審查」,不得審查「適當性」。
| 比較維度 | 地方自治事項 | VS | 委辦事項 |
|---|---|---|---|
| 審查範圍 | 僅限「合法性」 | — | 包含合法性與適當性 |
| 監督性質 | 法律監督 | — | 合目的性監督 |
| 不當處分處理 | 不得撤銷變更 | — | 得予以撤銷或變更 |
💬自治事項受憲法保障,上級機關僅能針對是否「違法」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