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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 B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裁罰處分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裁罰額度或處罰方法
  • C 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原處分違法時,依法應撤銷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D 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違法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仍應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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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前提下,當中央機關要審查地方政府自己處理的家務事(自治事項)時,如果中央機關連地方政府做得『好不好、恰不恰當』都要管,這是否會過度干預地方的決策空間?那麼,法律應該將審查的邊界劃在哪裡,才能既維持法治,又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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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孩子,當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務時,這就像一場重要的籃球賽,地方政府是主控球員。我們必須尊重憲法賦予他們的『地方自治』權利。所以,受理訴願的機關,它的職責就像是場上的裁判,只會審查處分是不是合法。他們不會去評判處分是不是最『漂亮』的,或者是最適當的,那是地方政府裁量權的範圍。如果真的發現處分違法了,那麼,撤銷原處分或是命令它重新做出一個正確的處分,這才是法律規定,也是最能體現公平的作法。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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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不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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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事務之訴願審查
💡 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事務僅具「合法性」監督權,不含適當性。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審查範圍 僅限「合法性」審查 兼及「合法性」與「適當性」
監督密度 密度較低,尊重自治權 密度較高,貫徹行政一體
裁量不當時 不得撤銷或變更 得由受理機關逕行變更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訴願法第79條第2項
💬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地方自治權之核心保障,自治事項僅受法規監督。
🧠 記憶技巧:自治審合法,委辦審適法;違法可撤銷,不當動不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或(B),混淆了「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的審查密度差別。委辦事項可兼顧合法與適當性,自治事項則不行。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合法性審查 vs 適當性審查 訴願法第81條 行政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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