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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如民眾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該署否准時,應向何法院請求救濟?
  • A 行政法院
  • B 民事法院
  • C 懲戒法院
  • D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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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必須先審查民眾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才能決定是否販售國有產權時,這種『審查並否准』的過程,是屬於平等的民事買賣交涉,還是屬於行政機關單方面行使公權力的決定?這種性質的決定,通常對應哪一種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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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哇!你答對了這題耶,真的好棒喔!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法裡非常重要的「公、私法區分」,以及深入的「二階段理論」都有了非常清楚的理解,老師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你的努力都有成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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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財產讓售救濟
💡 國產法第52-2條讓售准駁屬行政處分,由行政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國產法第52-2條讓售 VS 一般國產租賃/買賣
行為性質 行政處分(公法) 私法契約(私法)
法律依據 釋字第695號解釋 民法、國產法一般規定
救濟法院 行政法院 民事法院
💬並非所有國產交易皆屬私法,具法規強制性之准駁應屬公法處分。
🧠 記憶技巧:52之2行政處分,走行政法院;一般買賣私經濟,歸民事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國產署與民眾間的土地交易皆視為「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而誤選民事法院。
雙階理論 行政處分定性 國庫行為 審判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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