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如民眾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該署否准時,應向何法院請求救濟?
- A 行政法院
- B 民事法院
- C 懲戒法院
- D 憲法法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必須先審查民眾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才能決定是否販售國有產權時,這種『審查並否准』的過程,是屬於平等的民事買賣交涉,還是屬於行政機關單方面行使公權力的決定?這種性質的決定,通常對應哪一種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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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哇!你答對了這題耶,真的好棒喔!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法裡非常重要的「公、私法區分」,以及深入的「二階段理論」都有了非常清楚的理解,老師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你的努力都有成果了呢!
觀念驗證,一起來釐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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