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如民眾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該署否准時,應向何法院請求救濟?
- A 行政法院
- B 民事法院
- C 懲戒法院
- D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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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必須先審查民眾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才能決定是否販售國有產權時,這種『審查並否准』的過程,是屬於平等的民事買賣交涉,還是屬於行政機關單方面行使公權力的決定?這種性質的決定,通常對應哪一種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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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讓售救濟
💡 國產法第52-2條讓售准駁屬行政處分,由行政法院管轄。
| 比較維度 | 國產法第52-2條讓售 | VS | 一般國產租賃/買賣 |
|---|---|---|---|
| 行為性質 | 行政處分(公法) | — | 私法契約(私法) |
| 法律依據 | 釋字第695號解釋 | — | 民法、國產法一般規定 |
| 救濟法院 | 行政法院 | — | 民事法院 |
💬並非所有國產交易皆屬私法,具法規強制性之准駁應屬公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