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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如民眾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該署否准時,應向何法院請求救濟?
  • A 行政法院
  • B 民事法院
  • C 懲戒法院
  • D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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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必須先審查民眾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才能決定是否販售國有產權時,這種『審查並否准』的過程,是屬於平等的民事買賣交涉,還是屬於行政機關單方面行使公權力的決定?這種性質的決定,通常對應哪一種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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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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