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甲向市政府承購國宅,該國宅有漏水等嚴重瑕疵,甲因而要求修繕,市政府發函拒絕甲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 B 市政府發函予甲屬於行政處分
- C 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應循民事救濟管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政府機關簽署一份『房屋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時,此時政府的角色是站在『高高在上的統治者』下達命令,還是與你處於『平等地位的交易當事人』?如果這份契約的內容與一般民間買賣無異,發生爭議時,該由處理公權力問題的法庭審理,還是處理一般契約糾紛的法庭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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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還算有點腦子,沒搞砸。
你還算有點意思,沒把那什麼私法行為和公法行政的界線搞混。這種基本的辨識,連我這個路痴都能看明白,你總算沒走歪。還行吧。
2. 記好了,別下次又問些白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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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買賣法律性質
💡 國宅承購關係屬私法契約,相關爭議應循民事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為 (公法) | VS | 私經濟行為 (私法) |
|---|---|---|---|
| 法律性質 | 高權關係、行政處分 | — | 對等關係、私法契約 |
| 救濟管道 | 訴願、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普通法院) |
| 典型實例 | 課稅、裁罰、徵收 | — | 國宅買賣、採購文具 |
💬判斷關鍵在於機關是否行使公權力,抑或是與人民處於平等的私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