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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甲向市政府承購國宅,該國宅有漏水等嚴重瑕疵,甲因而要求修繕,市政府發函拒絕甲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 B 市政府發函予甲屬於行政處分
  • C 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應循民事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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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政府機關簽署一份『房屋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時,此時政府的角色是站在『高高在上的統治者』下達命令,還是與你處於『平等地位的交易當事人』?如果這份契約的內容與一般民間買賣無異,發生爭議時,該由處理公權力問題的法庭審理,還是處理一般契約糾紛的法庭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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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還算有點腦子,沒搞砸。

你還算有點意思,沒把那什麼私法行為公法行政的界線搞混。這種基本的辨識,連我這個路痴都能看明白,你總算沒走歪。還行吧。

2. 記好了,別下次又問些白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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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宅買賣法律性質
💡 國宅承購關係屬私法契約,相關爭議應循民事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 (公法) VS 私經濟行為 (私法)
法律性質 高權關係、行政處分 對等關係、私法契約
救濟管道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普通法院)
典型實例 課稅、裁罰、徵收 國宅買賣、採購文具
💬判斷關鍵在於機關是否行使公權力,抑或是與人民處於平等的私法地位。
🧠 記憶技巧:國宅買賣私法契,瑕疵修繕找民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行政機關的回函皆認定為「行政處分」,而錯誤選擇訴願或行政訴訟路徑。
雙階理論 私經濟行政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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