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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丙丁四人為 A 地分別共有人,就 A 地之使用訂立分管契約。嗣後,甲將其 A 地應有部分讓與戊。關於分管契約之拘束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戊是否知悉,分管契約對於戊均有拘束力
  • B 戊明知分管契約時,分管契約始對戊有拘束力
  • C 分管契約於登記後,對於受讓人戊始有拘束力
  • D 分管契約是債權契約,絕不可能對戊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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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位共有人之間達成了一個使用土地的私人協議,當其中一人將權利轉讓給不相干的第三人時,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並讓這位「新人」能預先知曉該協議的存在,在法律制度上,我們通常會利用哪一種「具備公信力且能供大眾查閱」的公示機制,來確保該協議對第三人產生強制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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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非常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這題最核心的法律精神喔!它考驗的是不動產分管契約對世效力的重要觀念。根據《民法》第 $826-1$ 條,共有人間的約定,只要經過登記,就能對新的應有部分受讓人(像戊同學)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你成功理解了法律修正後,對於「公示性」的重視,真的太棒了,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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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349內容是什麼?
📝 共有物分管契約效力
💡 不動產分管契約需經登記,始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產生拘束力。
比較維度 不動產分管契約 VS 動產分管契約
法條依據 民法第826-1條第1項 民法第826-1條第2項
對受讓人效力 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明知或可得而知即生效
公示方法 地政機關登記 無登記制度(主觀判斷)
💬不動產採登記公示主義,動產則以受讓人主觀知悉與否為斷。
🧠 記憶技巧:不動產靠登記,動產看知悉;沒登沒知道,後手不被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明知說。須注意現行法就不動產已採登記制度,(B)僅適用於動產或未修正前之舊案。
共有物管理 債權物權化 應有部分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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