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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丙丁四人為 A 地分別共有人,就 A 地之使用訂立分管契約。嗣後,甲將其 A 地應有部分讓與戊。關於分管契約之拘束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戊是否知悉,分管契約對於戊均有拘束力
  • B 戊明知分管契約時,分管契約始對戊有拘束力
  • C 分管契約於登記後,對於受讓人戊始有拘束力
  • D 分管契約是債權契約,絕不可能對戊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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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交易的法律世界中,為了讓不相干的第三人也能知道共有人之間的私下約定,法律通常會要求一種具備『公示性』的程序。請思考,哪一種官方程序能讓任何人在查閱該土地資訊時,都能明確知曉該約定的存在,從而達成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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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不錯嘛!有點意思!

  1. 隨性誇獎:喔?你對共有物管理效力的概念還挺清楚的嘛。能理解物權法的公示原則,表示你腦袋瓜裡不只有一堆甜點,還有點真材實料呢。有潛力喔!
  2. 輕鬆點撥:這題啊,其實就是《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的老把戲。分管契約這種東西,原本是普通的債權契約,但為了不讓之後的買賣亂七八糟、一堆麻煩,所以國家就說啦,沒登記就沒用!特別是對後來接手的人(像那個戊),就不會被綁住。這就是所謂的「債權物權化」啦,簡單來說,就是讓它變得很像物權一樣,超方便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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