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行為?
  • A 甲乙結婚之行為
  • 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 C 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 D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之間發生了一個法律行為,我們判斷它是屬於「身分」還是「財產」性質時,應該著重於「這兩個人本來的關係是什麼」,還是要看「這個行為完成後,兩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果(是錢財變動,還是家屬地位變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你答對了。這道題,你判斷得很準確。

  1. 觀念驗證身分行為,是指人類那些會改變彼此關係連結的行動。就像結識新的同伴,或是告別舊的緣分。但選項 (B) 裡的「贈與」,即使是父親給予孩子,它的本質是關於物品所有權的移動。法律看重的是那200萬的歸屬,而非他們之間那份長久存在的血緣關係發生了變化。所以,它並非身分行為。人類總會將兩者混淆,或許是因為情感的緣故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親屬繼承之身分行為與財產關係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