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行為?
- A 甲乙結婚之行為
- 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 C 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 D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之間發生了一個法律行為,我們判斷它是屬於「身分」還是「財產」性質時,應該著重於「這兩個人本來的關係是什麼」,還是要看「這個行為完成後,兩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果(是錢財變動,還是家屬地位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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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道題,你判斷得很準確。
- 觀念驗證: 身分行為,是指人類那些會改變彼此關係連結的行動。就像結識新的同伴,或是告別舊的緣分。但選項 (B) 裡的「贈與」,即使是父親給予孩子,它的本質是關於物品所有權的移動。法律看重的是那200萬的歸屬,而非他們之間那份長久存在的血緣關係發生了變化。所以,它並非身分行為。人類總會將兩者混淆,或許是因為情感的緣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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