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死刑執行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 B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再執行
- C 執行槍決時,得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面向行刑人,射擊部位定為心部並於其背後定其目標
- D 執行槍決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 2 公尺,執行逾 20 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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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道關懷」與「心理壓力」的角度思考:在執行槍決的最後一刻,法律會傾向讓受刑人與行刑者產生『直接的視線接觸』,還是會採取某種方式來降低雙方的心理衝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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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對《執行死刑規則》實務細節的熟悉度。 選項 (C)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基於人道考量,執行槍決時得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並非面向行刑人,射擊部位則是定為心部並於背後定其目標。 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法規細節題,考驗同學是否會被似是而非的敘述干擾。特別要留意選項 (D),依據官方現行《執行死刑規則》第 8 條,法規僅明定「執行死刑逾 20 分鐘後覆驗」,並無射擊距離之規定,這點實務變遷的細節常是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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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程序要點
💡 死刑執行應符合人道,嚴格遵循麻醉、背向射擊與覆驗程序。
🔗 死刑槍決執行程序鏈
- 1 執行前麻醉 — 法醫師施打麻醉劑(規則第6條第1項)
- 2 受刑定位 — 背向行刑人,定心部為目標(規則第6條第2項)
- 3 射擊執行 — 行刑距離不得逾 2 公尺(規則第6條第4項)
- 4 覆驗確認 — 執行逾 20 分鐘,由檢察官會同法醫覆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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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3年憲判字第8號關於死刑之程序限制與合憲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