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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甲與乙原係好友,甲自民國(下同)106 年起長期向乙借貸金錢創業,並簽有借據,累積至 113 年 1 月總借款結算後已達新臺幣 350 萬元,乙因結婚急需用錢乃向甲請求返還,雙方於是口頭約定 113 年 4 月 1 日清償全部借款。詎屆期甲因創業失敗仍未清償,乙乃向甲發出存證信函催告,甲則回函斷然拒絕清償並否認有債務,並於回函中聲稱此款項實則為乙為投資甲創業所為之投資行為,並非借款,投資本即有賺有賠,不能因創業失敗即欲追回款項。乙催告遭拒後,為保全債權,於起訴前乃提出 106 年甲簽署之借據及 113 年之催告存證信函及甲拒絕履行之回函,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並陳明若假扣押釋明有不足,願供擔保以補充之,經地方法院以乙僅釋明債權之存在,但完全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乙不服,提出異議主張其提出之存證信函即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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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核心考點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與『供擔保之效力』。接著須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判斷債務人『單純否認債務及拒絕給付』是否等同於『有日後不能執行之虞』的假扣押原因,並說明『完全未釋明』與『釋明不足』之區別,據此推導出異議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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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單純否認債務並拒絕給付,是否構成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時,可否聲請以供擔保代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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