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調查與訪談實務
第 一 題
近年來,臺灣的離婚率趨勢居高不下,如何為未成年子女決定離婚後適合行使監護權之家長成為挑戰。依據民法的規定,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需要蒐集那些方面的資料作為法院裁決的參考要素?即便如此,又有那些評估原則可以作為法院裁決的決策參考?(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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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監護權」與「最佳利益」,首要反射動作是「民法第1055條之1」的各款法定審酌事項。答題應分為兩層次:第一層依據法條臚列需蒐集的資料面向(並轉化為社工實務的系統性評估),第二層總結法理與社工實務發展出的核心評估原則(如現狀維持、友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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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監護權)之酌定,依據《民法》第1055條所定機制,並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之。實務上家事調查官與社工須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所臚列之要件,自個人、家庭至環境系統蒐集資料,並運用專業評估原則提供法院裁決參考。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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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綜合審酌親職能力、現狀維持與友善父母原則。
- 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應審酌子女意願、父母品行、經濟能力及與子女互動等面向。
- 實務核心原則:主要照顧者、現狀維持、友善父母、手足不分離及尊重子女意願。
- 特別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加害人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不利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