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調查與訪談實務
第 三 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請問陪同在場的相關專業人員應注意那些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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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弱勢群體參與司法程序時的程序保障與實務操作。考生應緊扣「保障表意權」與「減輕法庭創傷」兩大立法目的,並以時間軸(開庭前、開庭中、開庭後)及「社工專業倫理」(中立、保密、界線)為架構,層次分明地列出實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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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安排社工或適當人員陪同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出庭,旨在保障弱勢表意權、減輕司法程序帶來的心理創傷(Secondary Trauma),並協助法院發現真實。陪同人員應嚴守角色界線,秉持「兒少/受保護者最佳利益」,其應注意事項可依程序階段與專業倫理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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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陪同要點
💡 陪同人員應落實家事法第11條,於程序各階段保障弱勢表意權並維護專業倫理。
🔗 家事事件陪同職責流程鏈
- 1 事前防護 — 建立信任、環境預告、評估保護措施需求
- 2 事中支持 — 情緒安撫、溝通轉譯、嚴守中立禁止誘導
- 3 事後復原 — 情緒減壓(Debriefing)、資源轉介連結
- 4 專業倫理 — 嚴守家事法11條保密義務、定位支持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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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家事法中「陪同社工」與「程序監理人」在功能上的重疊與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