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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資格,領取公費留學獎學金出國攻讀碩士學位,惟取得碩士學位後,拒不返國服務,教育部遂依公費留學生行政契約之規定,書面通知A限期返國服務,否則即應賠償全額公費 150 萬元,A 仍拒不賠償,教育部遂移送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請依行政執行法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 A 提起聲明異議後仍有不服,得否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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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聯席會議決議,聲明異議決定後,若涉實體爭議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執行行為具行政處分性質可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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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得再提行政訴訟。 理由如下: 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係為迅速救濟而設。若義務人(A)對於聲明異議之決定仍有不服:

小題 (二)

如 A 提起聲明異議後仍有不服,得否未提起訴願而逕自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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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聲明異議程序已具備取代訴願之功能,依實務見解,無需再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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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未提起訴願而逕自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如下: 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見解,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已提供義務人陳述意見與救濟之管道,性質上具有取代訴願程序之功能。因此,若執行措施本身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義務人於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無須再經訴願程序,即得「逕自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此外,若A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該訴訟性質屬一般給付訴訟之延伸,本依法即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 參考法條

行政執行法 行政訴訟法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與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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