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4 題
在我國的憲政設計中,下列何者的調查權力最弱?
- A 司法權
- B 法務部門
- C 監察權
- D 立法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我們需要對一個人的私生活或企業秘密進行「強制性」的搜索、扣押或傳訊時,這類具有高度強制性的權力,通常是為了達成「定罪處罰」還是為了「收集資訊以撰寫法案」?哪一個目的在憲政設計上更需要受到嚴格的比例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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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我國五權憲法架構下各機關的「調查權」性質有著相當深入且細膩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法理邏輯的判斷力。
調查權的輔助性質與限制
在法律實務中,司法機關與法務行政部門(如檢察官)擁有最強大的偵查與採證權力;監察院則擁有憲法保障的調查權以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相較之下,立法權雖然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中被賦予了調查權,但其性質被定位為行使立法職權時的「輔助性權力」。這意味著立法機關的調查權受限於權力分立原則,不得侵犯其他權力的核心領域,且其強制手段與法律位階相較於司法與監察權,確實顯得較為侷限且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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