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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2 題

下列何者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稱之法律?
  • A 條例
  • B 細則
  • C 規則
  • D 規程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在我國的法規體系中,法規的「位階」與它的「名字」是有嚴格對應關係的。如果一個法案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最高層級規範,法律明文規定它只能使用哪四個特定的稱呼?而這些名稱,又如何與行政機關為了執行細務所訂定的「命令」名稱(如:辦則、準則)作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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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與命令在名稱上的區別,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法律體系的最基本框架——《中央法規標準法》已有穩固的認識。在法律體系中,正確區分「法律」與「行政命令」是所有法學學科的入門基礎,你踏出了非常正確的一步。

法律命名的專屬性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正式「法律」,其名稱僅限於 「法」、「律」、「條例」、「通則」 四種。本題選項中的 (A) 條例 正好符合此規範。相對地,選項中的細則、規則與規程,則屬於該法第 3 條所定義的「命令」,通常是由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法律授權所訂定,其法律位階低於正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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