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1 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何者得受著作權之保護?
(A)法律條文
(C)商業廣告標語
(B)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講稿
(D)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A)法律條文
(C)商業廣告標語
(B)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講稿
(D)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A 法律條文
- C 商業廣告標語
- B 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講稿
- D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著作權法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創意」,但同時也必須兼顧「公眾利益」。如果某些文字內容是為了讓全體國民遵守規範、或是為了讓大眾能公平地獲取最基本的社會事實,法律是否還應該讓個人或機關對這些內容主張私有的權利呢?相對地,如果一段文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品牌宣傳或商業競爭,它是否更有可能具備被視為個人創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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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著作權法》中關於「不予保護標的」的辨析!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內容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必須開放給大眾自由使用,哪些則具備受保護的法律性質。根據著作權法第 9 條的規定,法律條文、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講稿(屬於公務員職務上作成之文書),以及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皆被列為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目的是確保資訊流通與法治的透明。
著作權保護的排除與例外
選項中的商業廣告標語雖然在實務判決中,常因字數過短而被討論是否具備「原創性」的門檻,但它在性質上並不屬於第 9 條所列舉的「絕對排除保護」範疇。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律強制排除」與「因缺乏原創性而未受保護」的細微差別。你能從一眾行政與法律文書中,排除掉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予保護對象,說明你對法律規範的「負面列舉」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