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0 題
個資當事人當就其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行使,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請求刪除
- B 請求交付仲裁
- C 查詢或請求閱覽
- D 請求補充或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賦予我們的各項權利中,有哪些是關於『對自己資料的實質控制』(例如看一看、改一改或叫對方刪掉),而哪一種則是在雙方發生爭執時,選擇用什麼『管道』來解決問題?如果法律想保護一個人的基本隱私不被合約強行剝奪,它會優先保護『控制資料的權利』,還是『解決爭議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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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強行規定」,顯示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核心價值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該條文旨在保障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絕對掌控權。
個資當事人之法定權利
根據法條規定,當事人擁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等五項核心權利。由於這些權利涉及人格權的保護,法律明文規定「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而「仲裁」屬於程序法上的爭議解決機制,並非本法所列舉不可拋棄的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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