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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0 題

個資當事人當就其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行使,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請求刪除
  • B 請求交付仲裁
  • C 查詢或請求閱覽
  • D 請求補充或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賦予我們的各項權利中,有哪些是關於『對自己資料的實質控制』(例如看一看、改一改或叫對方刪掉),而哪一種則是在雙方發生爭執時,選擇用什麼『管道』來解決問題?如果法律想保護一個人的基本隱私不被合約強行剝奪,它會優先保護『控制資料的權利』,還是『解決爭議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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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強行規定」,顯示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核心價值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該條文旨在保障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絕對掌控權。

個資當事人之法定權利

根據法條規定,當事人擁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等五項核心權利。由於這些權利涉及人格權的保護,法律明文規定「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而「仲裁」屬於程序法上的爭議解決機制,並非本法所列舉不可拋棄的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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