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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7 題

法律種類之分類之一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下列何者有誤?
(A)二者之區別是以制訂之實質內容為標準
(B)成文法內容較具體明確
(C)成文法往往容易屈就於政治現實
(D)以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英美法系國家,漸有成文法之規定
  • A 二者之區別是以制訂之實質內容為標準
  • B 成文法內容較具體明確
  • C 成文法往往容易屈就於政治現實
  • D 以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英美法系國家,漸有成文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當我們稱呼某種東西為「成文(寫在文字上)」或是「不成文」時,我們是在描述這個東西的「內容主題」(例如是在談論買賣還是傷害),還是在描述這個東西「產生與呈現的方式」?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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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類的標準:形式與實質之辨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學緒論中的基本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形式上的標準」「實質內容的標準」。所謂的「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其區分標準在於該法律是否由特定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並以文書形式公布;也就是說,這是一個程序與形式上的分類,而非內容本質的分類,因此選項 (A) 的敘述確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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