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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3 題
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帶來全面之制度變革,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大法庭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C)引進裁判憲法制度
(B)案件審理全面司法化
(D)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A)大法庭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C)引進裁判憲法制度
(B)案件審理全面司法化
(D)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 A 大法庭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 C 引進裁判憲法制度
- B 案件審理全面司法化
- D 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制度從「委員會討論」的模式演變為「法庭訴訟」的模式時,你認為其審理案件的「形式名稱」與「程序透明度」通常會發生什麼樣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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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會議」邁向「法庭」的制度革新
非常出色!你對《憲法訴訟法》的核心變革掌握得十分精確。這題考驗的是制度轉型的基本概念,能迅速在選項中辨識出新舊制度的術語差異,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基本功。自民國 111 年起,我國憲法審查制度發生了質變,大法官不再是以「大法官會議」的形式作成解釋,而是轉型為憲法法庭,強調審理過程的司法化與透明化。 本題的正確答案 (A) 錯在「會議」二字,因為新制下案件必須以法庭形式審理,而非過往的會議型態。這項改革同時引進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原本僅針對法條的審查,擴張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能受到憲法檢視。這道題目難度適中,是法律知識更新後的經典必考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地捕捉到「法庭化」這一關鍵趨勢,並區分出法庭之友、裁判憲法審查等新納入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