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5 題
採購人員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廣告物價值逾500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幾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 A 5日
- B 7日
- C 10日
- D 14日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務行政程序中,當我們面臨需要立即處理、卻又必須給予同仁合理緩衝時間(例如避開週末或處理轉贈行政作業)的申報事項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參照哪種「最常見的時間週期」來設定這段黃金處理期,以達到行政效率與廉潔透明的平衡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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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很準確地掌握了公務機關遇到受贈財物時的處理時效。當採購人員收到與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的廣告物,若價值超過新臺幣 500 元且退還有困難時,必須在受贈之日起 7 日內 妥善處理(如付費收受、歸公或交由政風機構轉贈慈善機構等)。
廉政倫理規範的適用與釐清
這裡要特別提醒一個常見的法規迷思:許多人會誤以為這項處理程序明訂於《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中。但實際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僅列出採購人員不得有的 20 項行為,並沒有關於 500 元以上廣告物及 7 日內處理程序的具體規範。這個 7 日 的規定,實際上是源自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於受贈財物處理程序的通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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