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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幾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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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有效防止公務員離職後立即利用其在任時掌握的長期專案資訊來協助私人企業,你認為限制的範圍應該只涵蓋其離職前一年內剛經手的事務,還是應包含更完整的職務經歷周期,以確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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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的「旋轉門條款」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這項關鍵法規!這道題目檢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中,關於採購人員離職後的行為限制。這項規定是為了預防離職人員利用過去任職期間累積的人脈、內部資訊或對未完案件的影響力,轉過頭來為特定廠商獲取不當利益,進而確保政府採購程序的高度公平性與純潔性。 根據法條規定,承辦或監辦採購的人員在離職後 3 年內,不得代表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相關的事務。這類題目在考試中極具鑑別度,因為考生容易將「離職後的 3 年管制期」與「離職前 5 年的職務範圍」這兩組數字混淆。你能清楚辨析題目要求的是「離職前」的時間界限,顯示你對採購倫理規範的法條內容有著細緻且紮實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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