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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而不受此限?
- A 上級機關
- B 主管機關
- C 機關首長
- D 審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基層機關發現自己承辦的案件有違法瑕疵,卻因為特殊理由而想要「不依法撤銷」時,為了防止該機關內部自我包庇或判斷偏頗,你認為這項極具裁量空間的「例外核准權」,通常會由機關內部的行政首長自行決定,還是交給具備「行政監督職能」的上位單位來把關,才更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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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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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違法處置」的救濟權限!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的例外條款。法律原則上要求機關在發現廠商有圍標、偽造文書等重大違法情事時,必須撤銷決標或終止契約;但若考量到工程中斷將嚴重損及公益,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維持契約,而這道審核的「安全鎖」正是交由上級機關來核定。
監督權限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監督」與「內部核准」的職權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在「機關首長」或中央「主管機關」之間產生混淆,但法律設計此機制的初衷,是為了透過具備行政監督關係的外部上位機關來進行審查,以防止原機關假借公益之名行護航之實。你能避開這些具干擾性的職權標籤,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層級授權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