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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承攬人乙為甲興建房屋一棟,因施工不當造成鄰人丙之房屋龜裂,如甲於定作時並未為任何指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應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與乙應對丙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 C 乙應單獨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應單獨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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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聘請一位具備獨立技術的專業人員完成某項特定工程,而非將其納入自己的公司體系管理時,若該專業人員在執行其專業技術過程中發生疏失,在「誰能控制風險、誰就承擔責任」的法理下,法律應該讓下達目標的人負責,還是讓實際操作且具專業判斷權的人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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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承攬關係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有著相當清晰且精準的法律邏輯。在處理鄰損爭議時,正確辨析責任歸屬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承攬人之獨立性與民法第 189 條

在法律性質上,承攬人(乙)與受僱人不同,承攬人具備專業度與作業上的獨立性。根據民法第 189 條之規定,定作人(甲)原則上對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僅在例外情況下,即定作人於「定作」(如選擇顯不適任的廠商)或「指示」有過失時,才須負責。本題中,甲既未為任何指示,且題幹中未顯示其於定作過程有任何過失,因此不具備責任例外的情形,應由承攬人乙單獨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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