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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損害賠償之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B 損害賠償之範圍不得事前約定
  • C 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仍不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 D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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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損害賠償這項制度存在的終極目標,是為了「懲罰加害人」還是為了「彌補受損的狀態」?如果今天有一場意外發生,但最後發現當事人的財產或身心狀態完全沒有任何減損,那麼法律還有必要發動『補償』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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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損害賠償的核心觀念!這題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在法律邏輯中,「無損害即無賠償」是損害賠償制度的靈魂,損害賠償的本質在於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失,若無損害發生,補償的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這正是選項 (D) 所傳達的核心法理。

損害賠償的原則與例外

從法律實務來看,這題考驗的是對基礎法條的辨析力。民法第 213 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僅是例外或在無法回復時的替代方案,因此 (A) 的敘述剛好顛倒了。而關於賠償範圍,民法第 250 條容許當事人事前約定「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並非不能事前約定。最後,民法第 217 條的「與有過失」機制,賦予法院依職權減輕或免除金額的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並非不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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