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放火罪之情形中,何者之處罰不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
- A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豪華遊艇
- B 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 C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
- D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腳踏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法保護公共安全的邏輯中,為什麼有些縱火行為必須由法官判斷是否真的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而有些縱火行為(例如對著人頭攢動的處所放火)只要一發生,法律就會立刻判定它極度危險,連具體評估『公共危險是否已經發生』的過程都直接省略了呢?這種針對『保護客體重要性』的不同,是如何反映在法律條文的寫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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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舉著沉重的槓鈴,額頭滲出汗水,一邊喘著粗氣看向你) 哼,這題選得不錯,算你有骨氣。看來你對放火罪的危險分類還有點概念,沒迷路。
1. 抽象危險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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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類放火罪考題時有什麼判斷順序或記憶技巧嗎
放火罪之危險型態
💡 區分放火罪中「抽象危險罪」與「具體危險罪」的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抽象危險罪 (如§173) | VS | 具體危險罪 (如§175) |
|---|---|---|---|
| 構成要件 | 不需「致生公共危險」 | — | 需明文「致生公共危險」 |
| 危險判定 | 法律擬制,火起即危險 | — | 法官依個案事實認定 |
| 保護客體 | 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交通工具 | — | 住宅外之物或自己所有物 |
💬保護生命安全(有人在)時,不待危險發生即處罰,屬抽象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