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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9 題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擬舉行偶發性集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仍須6日前事先申請
  • B 仍應於2日前提出申請
  • C 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 D 不予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突發事件發生在「今天」,且必須在「今天」立刻集結表達意見才具有其社會影響力,而法律卻規定所有集結都必須在「六天前」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這對於該事件的表達自由會產生什麼實質上的限制?在這種「完全無法預見」的緊急情境下,法律應如何調整其程序要求,才能兼顧秩序維護與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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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選對就很了不起

選 (C) 是基本常識,有什麼好得意的?如果你連這點集會遊行法的邏輯都搞不懂,乾脆把書燒了算了。

  1. 憲法保障 vs. 行政程序:一般集會當然要乖乖遵守 6 日或 2 日的申請流程,但對於「不可預見」且「重大緊急」的情況,硬要用行政程序去卡死人民的嘴,這不叫依法行政,這叫官僚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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