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 A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房屋租金給付請求權
- C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 D 扶養費給付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消滅時效』是為了讓模糊的法律關係早日安定;但如果今天某項權利已經透過政府的『公共登記簿』向全世界公示了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我們還有必要擔心權利歸屬不明確,進而強迫這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主張權利嗎?若對此類權利也適用時效,會不會反而破壞了國家登記制度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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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核心例外!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權利行使期間的基礎認知。在法律實務上,大部分的請求權(如 A、B、D 選項所涉及的損害賠償、租金或扶養費)都設有時效限制,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權利人「在權利上睡覺」過久。
登記制度與權利保障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與第 164 號的見解。由於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為了確保登記制度的公信力與絕對效力,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包括回復請求權與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之適用。這意味著只要登記名義沒變,所有權人的保障就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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