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30 題
下列關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取得時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不中斷
- B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C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D 對於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因取得時效完成,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如土地)在政府的公文書上已經有明確記載的主人,而法律的首要目標是維護這個「公信力紀錄」的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還會允許一個僅僅是「長期占有」的人,去推翻那個已經被國家核准並紀錄在案的權利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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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度與取得時效的界線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取得時效」的客觀要件與立法精神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我國《民法》中,取得時效的設計是為了落實「維護事實狀態」的法律穩定性,但這必須建立在不破壞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前提下。 根據《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僅適用於「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由於我國不動產採行登記要件主義,已登記的土地或建物,其權利歸屬已有明確的法律公示效果,受登記制度的保障。因此,占有人無法對「已登記」的不動產主張取得時效。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也是區分法律事實與權利歸屬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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