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0 題
有關犯罪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分主刑與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
- B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C 沒收不屬於主刑,亦不屬於從刑
- D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不宣告褫奪公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犯罪者的罪行嚴重到需要被處以『終身監禁』或『剝奪生命』時,從社會秩序與公權力信譽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還會允許其保有『擔任公職』或『行使政治權利』的資格?法律針對這種極端嚴重的情況,會傾向讓法官依案情『自由選擇』是否剝奪權利,還是會設定一個『必然』的法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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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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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考察的是我國刑法中「刑罰種類」與「褫奪公權」的適用細節,你能察覺到選項中微小的文字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考卷中屬於中等難度的「細節辨析題」,特別是關於「應」與「得」的區別,是區分考生程度的關鍵點。
褫奪公權的強制性規範
根據我國《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凡是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律在此處使用的是強制規定,法官並無裁量的空間,因此選項 (D) 敘述「得不宣告」是明顯的錯誤。此外,關於選項 (C) 提到的沒收,在 2016 年刑法修法後,已將其定性為具備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再隸屬於從刑,這也是近年來非常重要的考點,你能一併掌握這點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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