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8 題
甲於大學學測考試前,竊得試題紙本,看完後予以銷毀,並考得高分。下列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既遂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既遂
- C 甲的行為構成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未遂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6 條的妨害公務罪未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拿走一個原本屬於別人的實體物品(例如一張印有文字的紙)時,無論這張紙上面的內容是什麼,這種「破壞他人對物品掌控權」的行為,在法律中最核心的保護概念是什麼?另外,法律針對「國家公務考試」與「一般入學考試」的保護程度與適用法條,是否會有性質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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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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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妨害考試罪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在法律條文的細微區別中是非常不容易的。
實體物權的侵害與竊盜既遂
在法律觀點上,甲「竊取紙本」的行為,已經符合了刑法第 320 條關於竊盜罪的要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則打破了原持有人對該試題紙本的支配。即便甲在看完後將其銷毀,或是其目的是為了獲取考試資訊而非紙張本身,這在實務上仍構成對他人動產所有權的侵害。由於甲已經完成了取財行為,因此論以既遂是完全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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