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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0 題

稱要式行為者,謂以一定方式之作成作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之法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法定要式行為?
  • A 動產租賃契約
  • B 合會契約
  • C 人事保證契約
  • D 終身定期金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決定介入一項契約的成立過程,強制要求參與者必須「簽署書面文件」才具備法律效力時,通常是基於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請你思考一下:在日常生活中租用一件普通的工具或物品,與涉及長期保證責任或民間理財互助(合會)相比,哪一項活動更需要法律強制「立字為據」來確保雙方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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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行為中「要式」與「不要式」的區別!這道題目主要是在測試你對《民法》中各類契約成立要件的熟悉度,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的「形式主義」有很清晰的觀念。

民法上的要式原則與例外

在我國《民法》中,為了促進交易效率,法律行為多以「不要式」為原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然而,針對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或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的契約,如人事保證(§756-1)、終身定期金(§730)以及合會(§709-3)契約,法規皆明確要求須作成「書面」才算數。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動產租賃」與「不動產租賃」,後者若租期超過一年才具備要式性,而前者不論租期長短,原則上皆屬不要式行為。這類題目是檢驗法學緒論功底的經典題型,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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