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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9 題

下列何種遺囑,於繼承開始後,遺囑將失效而非無效?
  • A 遺囑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受遺贈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 C 自書遺囑人以按指印代替簽名
  • D 由繼承人之配偶為見證人所立之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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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法律文件在「製作過程」中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格式,但到了「真正要執行」的那一刻,原本預定要接受利益的人已經不在人世了,這份原本合法的文件會因為「人的消失」而產生什麼樣的法律變動?它與一開始就寫錯格式的文件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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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自始無效」與「嗣後失效」這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

遺囑效力的變遷與歸屬

在民法體系中,「無效」通常指法律行為因違反強制規定或法定格式,導致其從一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例如選項 (A) 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 72 條)、(C) 欠缺自書遺囑的簽名法定要件,以及 (D) 證人資格不符(民法第 1198 條),這些都屬於程序或內容在「出生」時就有瑕疵,因此法律評價為自始無效。而選項 (B) 的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依據民法第 1201 條規定,是因為受贈主體已不存在,導致原本合法成立的遺囑在繼承開始時「失去效力」,這正是典型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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