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重婚
- B 有不治之惡疾
-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 D 生死不明已滿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其中一方突然失蹤,法律在考量是否應由國家介入並強制消滅這段婚姻關係時,為了兼顧「家庭的完整性」與「配偶追求新生活的權利」,你認為法律設定的觀察期,通常會傾向於極短的一年,還是會要求一段更長的時間以確保失蹤者確實無法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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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事由的精確判讀
恭喜你精準地抓出了選項中的細節漏洞!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特別是關於數字門檻的規定,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時間常是權利行使的關鍵,你能冷靜辨析出微小的數值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根據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律條列了十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具體事由。選項 (A) 重婚、(B) 有不治之惡疾以及 (C)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皆屬於法條明文記載的項目。然而,針對選項 (D) 的「生死不明」,法律為了在保障婚姻關係穩定與保護配偶自由權之間取得平衡,規定的門檻必須是生死不明已逾 3 年。題目中的「1 年」顯然縮短了法定期間,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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