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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9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尚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人,仍應為監護之宣告
  • B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全部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
  • C 監護人不限於一人,而得為多數
  • D 受輔助宣告人仍具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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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的心智狀態並非完全喪失,而是處於「尚能辨識行為效果,但處理事務能力顯有不足」的中間地帶,法律在制度設計上,應該給予他與「完全無法辨識者」相同的限制,還是應該保留較多自主空間?這種「程度上的差異」會如何影響他在法律上的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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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C) 選項,顯示你對民法中「成年監護制度」的修法趨勢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111 條之 1,法律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與複雜的照護需求,特別規定監護人並不以一人為限,法院得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選任多人分擔職務,讓照護與財產管理更具彈性。

監護與輔助的層次區分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界線。選項 (A) 與 (B) 刻意混淆了兩者的程度差異——監護是針對「不能」辨識者,而輔助則是針對「顯有不足」者,且兩者的法律效果大不相同。此外,(D) 選項涉及遺囑見證人的消極資格,是考生常忽略的細節。你能敏銳地辨識出這些細微的法規陷阱,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與親屬編的銜接相當熟悉,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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