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6 題
甲員警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在取締性交易場所時,強制猥褻店內的應召女子,請問甲除了觸犯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外,還應另以何條論處?
- A 刑法第 134 條之公務員加重處罰規定
- B 刑法第 121 條之職務行為受賄罪
- C 刑法第 122 條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具備執法權力的人,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不但沒有守法,反而利用公權力賦予他的便利與優勢,去侵害一般民眾的權利(而這個侵害行為並非為了收受賄賂或圖謀錢財),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對於這類「知法犯法」的身分,應如何反映在處罰的輕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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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用職務犯罪的評價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要旨!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純粹瀆職罪」與「普通犯罪加重」。你選擇 (A) 反映出你已經掌握了刑法第 134 條的適用邏輯: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下「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例如本題的強制猥褻罪)時,法律基於其身分違背對國家的忠誠與職務廉潔性,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罪名選用的判斷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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