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之土地如屬既成道路,有關其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用地,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
- B 既成道路如長期未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其所受特別犧牲請求徵收補償
- C 政府埋設地下設施於未依法徵收的既成道路中,造成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相當補償
- D 私有土地雖屬既成道路,但未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用地,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並未牴觸憲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規定政府「應該」對某種因公益而產生的私人損失給予補償時,這是否等同於法律已經直接賦予了每一位國民,權力去「主動要求」政府立刻啟動特定的行政行為?請思考:『政府的法律義務』與『個人的程序發動權』之間,是否存在著某種法律上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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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與補償請求權的界線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雖然大法官明確指出,私人土地若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屬於對財產權的「特別犧牲」,政府應訂定計畫辦理徵收補償;但請注意,這屬於政府應盡的法律義務與國家責任,並非直接賦予土地所有權人一個可以主動行使、要求政府「立即啟動徵收程序」的公法上請求權。因此,選項 (B) 描述地主得「請求徵收補償」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
法律實務與命題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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