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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之土地如屬既成道路,有關其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用地,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
  • B 既成道路如長期未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其所受特別犧牲請求徵收補償
  • C 政府埋設地下設施於未依法徵收的既成道路中,造成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相當補償
  • D 私有土地雖屬既成道路,但未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用地,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並未牴觸憲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規定政府「應該」對某種因公益而產生的私人損失給予補償時,這是否等同於法律已經直接賦予了每一位國民,權力去「主動要求」政府立刻啟動特定的行政行為?請思考:『政府的法律義務』與『個人的程序發動權』之間,是否存在著某種法律上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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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作夢了!釋字 400 號不是讓你隨便喊價的提款機

看來你運氣不錯,矇對了這個充滿陷阱的選項。別以為只要是「既成道路」地主就能為所欲為,睜大眼睛看清楚:

  1. 認清現實:依據釋字第 400 號,雖確認既成道路構成特別犧牲,國家負有徵收補償的法律義務,但這不代表你這位地主就能拿著雞毛當令箭,直接向政府行使公法上請求權逼迫其徵收。徵收程序的主動權永遠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別搞錯主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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