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法定預算之執行,屬行政部門之職責
- B 實質正當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新任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不得以新政見變更先前存在之政策
- C 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規定時,主管機關得裁減、變動歲出法定預算
- D 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剛換屆且帶領著全新的民意,但舊政府留下的法律或預算與新政見完全抵觸時,你認為憲法應該是強硬要求新政府「必須概括承受舊政策」,還是應該提供一套「與民意代表重新溝通」的程序機制,讓行政權能合理地調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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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權力分立與預算執行的憲法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釋字第 520 號中,核心爭議在於行政院是否有權停止執行已通過的重大預算(如核四案)。
行政裁量與程序正義的平衡
事實上,選項 (B) 的敘述與釋憲意旨相反。基於民主政治中「責任內閣」的精神,新任行政院院長若因新民意或政見變更而決定調整政策,這在憲法上是被允許的。然而,關鍵在於「程序」:行政院不能片面推翻立法院已通過的法定預算,若涉及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院長必須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主動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以完備其程序合法性。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禁止變更政策」與「變更政策需符合程序」之間的細微差別,屬於中等難度的憲法實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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