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一 題
20,000 總噸貨輪引水帶領入港,因船速略快,撞擊基隆港碼頭二部橋式起重機,起重機受損高達 2,600 萬特別提款權(SDR)。試問:船舶所有人可否主張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引水人過失免責?船舶所有人可否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如可,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責任限額為若干(設船價為 1,500 萬 SDR)?(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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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三個層次:(1) 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能否適用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免責事由;(2) 操作船舶致生財產損害是否符合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要件;(3) 我國海商法中「雙軌混合制」(船價與國際公約計算金額比較)之責任限額計算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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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引水人過失致港口設施損害之免責適用、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主張及數額計算。 【解析】 壹、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張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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